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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在长春购买了1套期房,贷款刚办下来,请问1下这合理吗?

你好!我刚在长春购买了1套期房,贷款刚办下来,最近要签合同,开发商让签合同的时候带18000元产权费用,请问1下这合理吗?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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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热心网友

    合理阿 全部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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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M 热心网友

    合理的全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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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1、该房屋的贷款应由申请人偿还,但是开发商违约的,申请人可以另行其追偿: (1)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虽然是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来做为前提条件的,但是购房者跟贷款银行两者之间是一种借贷的关系; (2)而与开发商之间则是一种房屋的买卖关系,虽有两者都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两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一样的)。 2、申请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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