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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唯一有的就是一张房屋收款收据及一份简单的手拟房屋合同(且当时负责买卖房屋经手人皆已去世).我们去土地管理所,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

我家1997年在某村买一房子,由于当时是熟人经手操办,给我们的也是假的证件,就一直没有过户,而我们唯一有的就是一张房屋收款收据及一份简单的手拟房屋合同(且当时负责买卖房屋经手人皆已去世),但现由于种种原因,卖主想将房子收回,称房屋是他们的,.我们去土地管理所,管理所的人说除非是房主愿意主动出面,然后再经过他们的评估,交费就可以了,可房主就想无条件的收回那所房子,我们去法院咨询,法院也说我们没有胜诉的可能,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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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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