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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国家鼓励开荒时个人的开荒地,当时办的是二十年的地照,并且开荒地已确权经过批准并确权的开荒地使用权是50年吗?

您好,二十年前国家鼓励开荒时个人的开荒地,当时办的是二十年的地照,并且开荒地已确权,这两年也领了粮补。现在林场要收回开荒地。地照已经过期三年了。请问,林场收回合理吗?还有,经过批准并确权的开荒地使用权是50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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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热心网友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法律规定是2个方面,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所有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在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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