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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人办理了赠与公证给房产证上另一人,办理完毕后是否还可以改变?不再改变的意思。

请问: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人办理了赠与公证给房产证上另一人,办理完毕后是否还可以改变?是否可以在公证上表明:此为最终决定,不再改变的意思。应该怎么书面注明。请各位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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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4 热心网友

    1、房产证上直接写子女的名字,意味着房子已经属于子女所有,无需再办理赠与手续。 2、如果房产证上是父母的房子,则需要办理如下的赠与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合同(详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2)办理赠与公证(需要父母和孩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3)凭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4)到新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即使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也并不等于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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