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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工作几十年,在河北农村有房产,弟弟在农村。房子及宅基地要卖,我急需用法律程序要回产权和尊严。

我在北京工作几十年,京户。在河北农村有房产,哥俩所有,弟弟在农村。由于邻居的划界矛盾,一直未正式取得房产证。现面临“乡村改造”,房子及宅基地要卖,拆。弟弟及全家不通过我,企图占为他一人所有。我急需用法律程序要回产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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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1 热心网友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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