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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口,1995年拆迁安置到南湖,户主是我母亲,当时是使用权。2009年母亲去世,2011年由我父亲通过房改——南京

南京市户口,1995年拆迁安置到南湖,户主是我母亲,当时是使用权。2009年母亲去世,2011年由我父亲通过房改购买为产权。2014年4月此房产卖出。这种情况下出具安置房证明还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么??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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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您2011年办理产权证,2014年卖出,未满5年,所以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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