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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旧房怎么交税?是怎么收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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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破产、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处置原有存货及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清算收入,应缴纳如下方面税收。  一、对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一样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对处置的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  二、对企业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企业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度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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