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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卖方不同意公证这样的内容,是不是属于合同违约?

卖方买房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1:签订合同当日交付卖方十万元,2:签合同3日内做公证,于公证日交付余款六十万元。” 买方是全款交付,但房产证不过户。卖方在公证当日,发现,公证的内容为:委托买卖协议。卖方不同意公证这样的内容,卖方认为公证的内容为: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请问:卖方如果不依照买房要求进行公证,卖方是不是属于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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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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