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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向法院前后一共出示了三份价格不一样的买卖协议书,他属于是善意取得吗?有理由占有我的房子吗?

我在农村有四间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婆婆卖给了城里人,他通过关系私自办理了过户,并办理了房产证,后又将房子卖给了他的亲属,他的亲属找我买房产证,我才知道我的房子被他们买卖了,通过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房子归我,因为我的房产证一直在我手里,我也没有和任何人发生买卖,他不服上述中院,中院驳回重审,现在判决还没有下来,请问,一买房人没有过户,城里人的房产证通过法院都已经撤销,二,他们俩的买卖协议没有中间人签字,而且向法院前后一共出示了三份价格不一样的买卖协议书,他属于是善意取得吗?有理由占有我的房子吗?如果法院将房子判给他,我该怎么办?请求法律给我个公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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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许多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才发现眼前的房屋与当初开发商信誓旦旦的承诺相去甚远,或者根本就拿不到房产。但由于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作规定,无从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此,认真签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其实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具有针对性。 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据此,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及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签合同时第二个注意的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据调查资料显示,商品房质量纠纷中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应事无巨细,最好是能请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议。对于开发商提供样板房做参考的,对样板房的各项质量指标也应以质量条款的形式落实。 总之,签订质量条款时周到细致是与将来发生质量纠纷时你可能得到的补偿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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