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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这里想咨询一个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安置房面积根据93号征地拆迁文件,请问被安置者在法律上是按照93好文件的20平米执行呢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来这里想咨询一个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具体情况是2007年被征地,安置房面积根据93号征地拆迁文件,每人面积为20平米。但是安置时间为2012年,这时候113号文件已经出来,每人安置房安置面积已经变为30平米,请问被安置者在法律上是按照93好文件的20平米执行呢,还是按照新的113号文件的30平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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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7 热心网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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