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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称已将地下室出租给他人,请问地下室使用权如何处理?地下室已出租,原房主是否存在交易欺骗?

买二手房时,原房主跟中介说没有地下室,交易过程中合同、协议都未提到地下室问题。但过户后,到物业签业主变更时,发现有地下室使用管理条件和责任,物业解释是与房屋主体有1间配套地下室,附赠业主使用,原始售楼合同上有体现。原房主称已将地下室出租给他人,要我单加钱来买地下室。请问地下室使用权如何处理?我是否需要单加钱购买地下室?地下室已出租,我是否有权力要求腾空?原房主是否存在交易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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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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