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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7月3日签了一份居间合同,这套房子没有交易,我们说不给,我另外又买了一套房子

我于2012年7月3日签了一份居间合同,由于一些个人愿意,这套房子没有交易,所以算是我违约了。之前交的一万定金也拿不到了。当时中介叫我们付两方的中介费,我们说不给,中介也没说什么。现在问题出来了,我另外又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不能交易。就是因为那家中介把之前我违约的那套房子备案在我的名下,我现在交易的话算第二套,首付和贷款都有问题了。现在那家中介不肯撤销,要我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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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热心网友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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