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 > 厦门房产问答 > 厦门买房 > 厦门购房建议 > 商品房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吗?有哪位晓得?

商品房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吗?有哪位晓得?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j****6 热心网友

    我国商品房使用年限是70年,另外要区分“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是70年(居住用地),当70年土地使用期满了之后,土地收归国有,但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业主的,假如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依照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依照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