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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路人行道安全岛不平整的问题-福州

1.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6】59号文件废止的是榕政综【2015】10号文件并说明房屋征收补偿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实施。在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城门镇、螺州镇、盖山镇东部新城范围按照原有规定实施。请问福州市政府是否有那个文件废止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及其中的第三十条?2.按榕政综【2016】59号和榕政办【2013】100号规定城门镇、螺州镇、盖山镇东部新城范围是否应按照(榕政综[2009]47号文件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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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 热心网友

    您好,您反映榕政办[2013]100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是依据福州市现行的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仓山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关于榕政办[2013]100号、榕政综[2016]59号的政策制定,建议向咨询《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螺洲镇东部东城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实施”的规定,虽没有相关文件宣布废止或修订,但因“原有规定”被废止,该条规定也失去效力现东部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按(榕政办【2013】100号)文实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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