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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租房作为台球经营,租房时房屋为毛坯房,我们装修及其他投入近15万,我们是否可索取赔偿

2008年租房作为台球经营,租房时房屋为毛坯房,我们装修及其他投入近15万,合同期三年,2011年10月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又续约三年,到2014年10月到期,可2012年8月出租方以要出售房屋为由,要求我们搬出,如我们合同期内店面转让可收取转让费20万,我们是否可索取赔偿,急急急,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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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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