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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是否在7月1号交付房屋,我们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从这天开始算起,请问这个合理吗?合法吗?

各位专家好,我是2011年买房的,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交付。在2013年6月30号房产公司才把“交付通知书”邮寄出来,没有电话通知。在该通知书上面写了要我们在7月1号去办理交付手续,并且说不管我们是否在7月1号交付房屋,我们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从这天开始算起,请问这个合理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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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热心网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先看证件是否齐全。 作为买方需要注意: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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