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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 咨询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规条例

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其中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咨询的问题是: 1. 在昆山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是否要遵循该项规定“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 2. 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是否要遵循该项规定给建设单位办理或房屋预售许可证?     如果要遵循该项规定,请问都有哪些单位或部门? 3. 如果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权登记时,都不需要遵循此项规定,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盼指点迷津,以供查阅。 3. 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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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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