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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产抵押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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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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