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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购买了一处由房主在自有宅基地开发的房屋,土地出让金,请问这样的合约如果与房主打官司的话可以起到法律效用吗?

我于07年购买了一处由房主在自有宅基地开发的房屋,房主共建6层,是联户房性质,有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金,工程验收报告,但当时为了省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办理大产证,导致如今小产证无法办理。当时购买的合约中房主曾保证能办出产权证,请问这样的合约如果与房主打官司的话可以起到法律效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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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9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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