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网 > 广州房产问答 > 广州其他 > 广州法律纠纷 > 现拆迁方要收回房子。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饭店生意。承租方是否有权利让原产权人赔偿合同剩余时间内的经营损失和现在交付给其他房东的房租及装修费用。

现拆迁方要收回房子。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饭店生意。承租方是否有权利让原产权人赔偿合同剩余时间内的经营损失和现在交付给其他房东的房租及装修费用。

在合同期内其中一房东把用于经营的出租房未和承租人商量卖给了拆迁方。现拆迁方要收回房子。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饭店生意。(因为第一个房东的房子位于整个饭店的进出口。)承租方是否有权利让原产权人赔偿合同剩余时间内的经营损失和现在交付给其他房东的房租及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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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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