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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是开发商所在公司的房产协议,房产公司不给办房产证;在我家所有期间

我家在09年买了一套房子,总价6万元,这个房子总共倒了三次,最初开发商卖给了A,A按揭交了1.8万元之后负担不起“被开发商收回”,开发商又卖给了B,签署的是开发商所在公司的房产协议,盖章是房产公司,及公司法人,开发商售出后没有还银行所欠资金,所以银行有欠款,房产公司不给办房产证;B又卖给我家,在我家所有期间,2010年开始有另外一家D买了开发商其他房产,开发商给他优惠,D交付了他的房子和我家房子的贷款,年初我们去银行查询,还有大概8千元没还,开发商现在不在当地,房产公司更名,没有人具体负责,现在这所房子的价格为12元左右,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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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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