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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为___371-3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号 在土地转让合同上注明了“国有出让”

最近我跟一家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以下一段文字: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转让___方式取得位于_××××_、编号为___371-3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号 _____。 对于该段文字,我个人是这样认为,土地是国有划拨转让形式,非国有出让,在以后房产转让时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房产公司一直辩解为国有出让,不知律师是怎样认为的? 事后房产公司给了我们一个说明,大致的意思是说开发的整块土地是他们向本地国土局转让形式而来,而给我们的最终是国有出让,在土地转让合同上注明了“国有出让”,看不知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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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热心网友

    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以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他已经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他在销售商品房时,又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了购房人。换句话说,购买这类房产,买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但是,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为土地出让有年限限制。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购房者:买房时应仔细询问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购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楼买住房,等合同签了才发现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购房者买有出让土地证的二手房,由于卖方已经缴过土地出让金,因此买方不需再被补缴。然而,在购买这类房产的过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购房子原来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卖方转让时他已经用了30年,那么买方拿到房子后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过期限后就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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