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局又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不论新交住房业主不入住第一年也必须交100%的物业管理费,彩城物业管理处通知我必须补交2004年10月以后的物业管理费。他们则要我补交2004年10月以后的物
我于2003年9月4号购买了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住房一套,并于2004年7月8号收房,7月16日于世纪彩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武昌房地产局制定的格式协议,其中规定空置住房的物业费第一年交50%,第二年交75%,第三年交100%,我于2004年7月16日已交给物业50%的第一年物业费,但在2004年10月,武汉市房地产局又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不论新交住房业主不入住第一年也必须交100%的物业管理费,2005年7月15日,彩城物业管理处通知我必须补交2004年10月以后的物业管理费。 2005年9月19日,我问过武汉市房地产局物业科,他们说要我严格执行前期合同;但当我问武汉市物价局物价处时,他们则要我补交2004年10月以后的物业费。我下一步应该怎样做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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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物业管理费 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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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交犯法吗?业主不交物业费有什么法律条例处理?
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应尽义务。对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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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能!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如果大多数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委会的可以不成立,而且也不是物业公司可以组织成立,成立业委会的主体还是业主.可以成立业委会后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