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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在2004年元月18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们(小区所有业主,我们所有业主先后被通知到了建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房屋开发商没有按时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们

2003年我在湖南麻阳按揭买了房子,我们按购房合同交了首期付款后,合同定在2004年元月18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们(小区所有业主,共114套).2003年11月21日在没有办理接房手续的情况下,我们所有业主先后被通知到了建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向建设银行交了"代收材料费,评估费,保险费"以及"房屋抵押手续费"等共740元.2004年元月18,房屋开发商没有按时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们,大概在2004年四月小区业主先后开始装修各自的房屋,我的房屋也是04年四月起至7月开始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发现房屋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我们大多数业主便拒绝了接下来开发商要求的签收手续,并组织业主代表多次找开发商洽谈质量问题无果.装修完工后业主们纷纷搬进了小区.我家也是在八月份正式搬进了新居.搬进新居的当月,天花板便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各墙面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个别他人房子还出现了地板的严重开缝.我们便将情况反应给开发商的部份负责人,他们也分别到我家进行了观测,因我家是房屋建筑顶层,他们对我家顶楼晒台进行了补漏,但是一处补漏完成后,接下来的大雨再次暴发了其他多处的漏水,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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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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