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其他 > 合肥法律纠纷 > 2010年1月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在拆迁办的要求下冒户主名字签名和盖手印。户主的妻子和儿女可否申请撤销当初的协议?

2010年1月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在拆迁办的要求下冒户主名字签名和盖手印。户主的妻子和儿女可否申请撤销当初的协议?

2010年1月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与拆迁办签协议的不是户主本人,而是户主的女儿,在拆迁办的要求下冒户主名字签名和盖手印。现在户主已过世,户主的妻子和儿女可否申请撤销当初的协议?协议原本要求2011年底交房。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5****5 热心网友

      我国《仲裁法》第59条对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了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提出。”因此,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后,应当注意如果裁决的作出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  这一期限的规定是与仲裁的及时、高效、简便解决纠纷的特点相适应的。由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适用程序简便、结案及时,因此若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势必使争议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影响国内外商业关系的稳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时间过长也不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作出正确的裁决。但若规定的期限过短,则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司法上的救助。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