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其他 > 北京法律纠纷 > 但原交房时间变更为2005年3月.原约定交房违约金为万分之三每天。今天新开发商接手后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新合同中不承担违约金赔偿,(原开发商未将与我签定的合同交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但原交房时间变更为2005年3月.原约定交房违约金为万分之三每天。今天新开发商接手后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新合同中不承担违约金赔偿,(原开发商未将与我签定的合同交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我于2002年在合川购买一套商品房,协议约定2003年底交房.我按协议付清了90%的房款,但在这之中,开发商经营不善,停止开发.今年初,开发商与另一开发商达成协议,由另一开发商接着开发,但原交房时间变更为2005年3月.原约定交房违约金为万分之三每天。今天新开发商接手后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新合同中不承担违约金赔偿,且原约定的水、电、气等五通费免交,现要求我重新交款。由于与原合同差异太大,我暂未重新与新开发商签合同。(原开发商未将与我签定的合同交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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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 热心网友

    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约的注意事项:二手房交易合同中有时会存在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那么这时就应该真的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一个具体的补充说明,从而来确保二手房交易因为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时不要忽略补充协议的作用。其次,对于交房的时间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日期,逾期交房的后果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来,从而来保障卖家能够按时交房。最后,交房时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相关生活费用应该是结清状态的。为了避免卖家拖欠相关费用,在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关条款来表明这些费用拖欠的后果,以及拖欠费用应该在何时结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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