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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交了首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后发现卖房合同中附件有一项条款不合理,至今房产公司没有把钱退给我,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对房马上退回所有款项并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损失?

我10月7日份在康城四季定了一套商品房,10月17日交了首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后发现卖房合同中附件有一项条款不合理,同卖方交涉无果后,卖方同意退回所有购房款。当日TCL房产公司售楼部龙经理回复说大概一个月左右能把购房款退还。11月期间曾多次电话要求对方退款,至今房产公司没有把钱退给我,且一直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退款日期。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对房马上退回所有款项并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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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签订买房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退房,或者买房在赔偿房总价20%违约金情况下也可以退房。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1、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总之,综合起来出现下列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形。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要约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以及在超过约定期限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后,购房者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此时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催告通知,如果开发商超过3个月还不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就可以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经提到过,开发商在预售房屋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对外预售房屋属于违规操作,其与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无效的购房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者应当腾空房屋或者与开发商解除期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购房者。上述情况不包括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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