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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2004年8月用动迁款购原动迁组在闵行区房子并动迁过来往,据说与动迁组签了一份协议说明我母亲和在户口簿上有名字的自己的女儿一起动迁到闵行新往地,要分得一部分财产

我母亲2004年8月用动迁款购原动迁组在闵行区房子并动迁过来往,当时此事由我弟弟经办,据说与动迁组签了一份协议说明我母亲和在户口簿上有名字的自己的女儿一起动迁到闵行新往地,我侄女只是挂了个户口在上面从来没有和祖母共同生活过,一直与我弟弟弟妹一起往,而且这份协议我们兄弟姐妹除弟弟一人外都没看过,办的产权证上只有母亲和兄弟四个人的名字,2004年我母亲去世,现在我们子女要继承母亲那一部分房产,弟弟突然提出他女儿的居往权,要分得一部分财产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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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热心网友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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