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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于2011年1月23日已签,请问我是否能向法院申请此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宣告该合同无效或者判决更改合同中的交房日期为款清交房?

我第一次卖房,房产买卖合同于2011年1月23日已签,在合同中的标准合同范本部分第四条中未明确说明交房时间,并且我在签订合同时也一再向房产中介说明要求款清交房;中介对此未表示异议。但是前日中介和下家一致要求我在房产过户当日(2011年4月20日之前)交房,此时我才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发现有一条:”在取得收件收据的当日交房“。但是在签订和合同时,中介未告知我“收件收据”就是在房屋过户后立即取得的凭证。现在的情况就是下家只付了30%的房款,银行放款时间未知,我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要交出房子,请问我是否能向法院申请此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宣告该合同无效或者判决更改合同中的交房日期为款清交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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