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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XX县建设局征用我村20多户农民约20亩土地用于修路当时每亩土地补偿700元作为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后到2010年7月还一直荒废,(被占用土地后农民一直得不到补偿

2007年XX县建设局征用我村20多户农民约20亩土地用于修路当时每亩土地补偿700元作为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后到2010年7月还一直荒废,现在它们又要继续扩大征用范围。(被占用土地后农民一直得不到补偿,我村有很多占用土地10年的不到任何补偿的,包括补地)现在我们要求补偿30年得的青苗费,如果它们不给我们,就不让占用耕地我们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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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6 热心网友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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