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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孝感市高新区开发区’有400平方的房屋拆迁面积‘前期是公婆签证一份,房屋拆迁合同’是因为拆迁赔偿金的原因,现在是又从新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合同

你好?我们家是在孝感市高新区开发区’有400平方的房屋拆迁面积‘前期是公婆签证一份,房屋拆迁合同’是因为拆迁赔偿金的原因,一直没有确认,现在是又从新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合同,公婆以我老公的身份证签订,回迁新房屋300平方的面积签在我老公的名下;请问‘我们可有永长久享用的权力吗?可以更改其他人的名字吗?’‘公婆有收回’我们回迁房屋的权力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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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9 热心网友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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