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集体土地可以给女方吗
全部1个回答
-
一、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性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关系到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生活的重要的财产。然而,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的不一致,以及各地不同的乡规民约,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对对土地性质认定、法院管辖权存在争议,对于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极为不利。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证亦由地主政府核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所以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处理,应由政府、村级组织处理为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予以确认,达不成协议的,不予处理。回避土地承包分割中的难题,减少法院审判中的涉农矛盾。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
相关问题
-
在婚姻中妻子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写得是丈夫的名字,离婚后妻子是否能有效取得这承包土地的使用能否变更称自己为承包人?
答: 协商啊不成法院起诉解决。
-
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提到土地归女方所有,但是今年我们的士地从先确认也没有通知我这样合理吗?
答: 合理的,女方有权确认土地的。
-
你好,我1998年结婚2010年离婚的,这期间土地存在第二次变更吗?
答: 具体要质询当地,职能部门
-
离婚后如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谁能说说呢?
答: 1、到公证处进行财产继承公证,相关权利人放弃继承。 2、个人提交土地使用权继承申请,由村委会盖同意公章。 3、向土地局提交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
-
离婚后回娘家村里不给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给确认,打官司能否取胜
答: 这个是可以的,有很多胜诉案例
-
三年前丈夫出轨导致离婚,女儿有女儿女方抚养,丈夫为了尽快离婚,当时离婚协议标明,老家宅子,土地,都归女儿名下,抚养费一月 ….
答: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至今未付的抚养费。老家宅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吗?如需帮助可百度电话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