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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家土地被征用在前(第二个)和开发商有口头协议,请问下这样的征地补偿协议如何订立更家完善?

我家原有1.6亩水稻田地在2010年时被开发商征用了,每亩3.6万元,因我家土地被征用在前(第二个),和开发商有口头协议,承诺我们如果最后被征用土地超过每亩3.6万元,会补足差额,请问下这样的征地补偿协议如何订立更家完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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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口头承诺的最好不要信,建议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拆迁协议上面,不然很有可能征收方会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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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热心网友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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