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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一套2002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我是非城市户口,因为07年11月后国家取消了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上市买卖的政策,如果打官司的话当时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果

您好!我因2009年急于结婚,12月通过出售信息的了解,购买了一套2002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我是非城市户口,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因为07年11月后国家取消了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上市买卖的政策,所以房屋无法过户产权,只拿到了房子的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款为30万元(已付清),后来听朋友说对方可以通过身份证挂失和补办房产证,如果打官司的话当时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果,公正处的公正根本就无效,我自己也认为双方打官司的话房子一定会要退还给对方,但是在合同中我列明了一条:如果因甲方(卖方)原因导致此合同失效,甲方需退还乙方3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的30%作为合同的违约金,此条款不因合同的失效而失效。请问如果对方真的要跟我打官司的话,凭此条款我可否向法院要求,讨要之前付出的30万元购房款和9万元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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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2 热心网友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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