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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7年同时买卖房屋各一套.按规定可以退保证金.又规定必须在一年里按照孰先原则或预缴契税或凭产权证方能退保证金.于是在08年5月12日预缴了房款百分之三的契税.到09年房产商通知办理产权证.才知我

本人在07年同时买卖房屋各一套.按规定可以退保证金.又规定必须在一年里按照孰先原则或预缴契税或凭产权证方能退保证金.于是在08年5月12日预缴了房款百分之三的契税.到09年房产商通知办理产权证.才知我房契税是百分之一点五.于是多次追讨无果.09年3月3日提起诉讼.后被告知需行政复议.4月28日提出申请被告知;时效已过不予受理.5月13日行政诉讼被判不予受理有效.请问复议法第9条如何理解.按他们08年5月12日时效60天对吗.我上诉有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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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热心网友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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