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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婚后居住的房屋是老公和其前妻的“房改房”,面积也增加了。新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我和老公的2个子女发生争执

我再婚后居住的房屋是老公和其前妻的“房改房”,由于拆迁改造旧房换新房,面积也增加了。2年前我老公又去世了。新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我和老公的2个子女发生争执,其子女要求房屋产权。最争执不下的是新房子所增加面积的产权,其子女认为其母亲去世后他们便拥有旧房的份额产权,更换新房屋是他们补交的差额款,所以新增面积的产权应全部归他们所有;我认为新增面积是我和老公婚姻期间产生的,是我们的共同财产,他们没和其父签订“份额产权”协议,对新增面积无效,即便是他们付的差额款也只能算是孝敬父母。请帮助解答究竟谁的主张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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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未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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