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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在昆明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时都是以她作为“商品房购买人”,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2009年,我和女朋友在昆明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我工作地不在昆明,为了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时都是以她作为“商品房购买人”,而我作为“共同受买人”,同时,交完首付后,由我筹钱装修,她负责供房贷,现在房屋已经装修完毕,我们却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另外,由于我工作地不在昆明,我们的首付及绝大部分装修费用都是她经手的,但我筹钱给她的时候绝大部分都是以现金交给她的,当时由于关系很密切,根本就每月留下任何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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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借款合同不是必须要去公证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且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要公证,是否公证都不会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后,是否进行公证,是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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