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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俗称的是小产权。但产权单位以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家门口贴出告示7日之内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借口胁迫我们在“房屋改造安置协议”签字

您好,我家的房子在西长安街沿线和四环的交界出,产权是“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俗称的是小产权。房子是当初福利分房分给我爷爷的,目前的承租人是我的父亲,是历史遗留问题,月租金为39.01元,远低于目前的市租价。目前产权单位发起房屋改造,但改造和安置办法非常不合理,我们一直拒绝在“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上签字。但产权单位以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家门口贴出告示7日之内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借口胁迫我们在“房屋改造安置协议”签字,否则后果自行承担(告示上有产权单位的公章)。我想问下1.这种做法是否合理?2.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3.如果不签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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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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