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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在2008年7月31日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想问一下补充条款中的这条是否和现有法律不相符(合同正文中没有提到大产证何时办理)能不能进行索赔?

我是一期二批买的,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这样一条:甲方将在2008年7月31日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行使解除权的,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免责且不承担一切责任。可是到现在为止,大产证仍没办出来,导致小产证不能办,而没有房产证又使我儿子的户口没发报,现在幼儿园也不能上,我想要索赔,想问一下补充条款中的这条是否和现有法律不相符(合同正文中没有提到大产证何时办理),这种情况能不能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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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 热心网友

    一般购买房屋后,都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只要是按照正常买房流程,一般都能办房产证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的等等。购房者角度,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①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税费。②没有提供房屋登记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③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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