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贷款 > 北京贷款利率 > 再把买卖过程中做的贷款的钱作为首付买了南翔的房子。问题是虽然朋友的父母亲和他儿子都一直住在那里但房子的产权人却只有朋友的女朋友一人的名字。有没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告他们之间的假买卖为非法从而再把房产的朋

再把买卖过程中做的贷款的钱作为首付买了南翔的房子。问题是虽然朋友的父母亲和他儿子都一直住在那里但房子的产权人却只有朋友的女朋友一人的名字。有没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告他们之间的假买卖为非法从而再把房产的朋

07年至09年我分多次借给了朋友30多万,(满二年后又补写了借条)但他于6月21日午睡时猝死。虽然他生前多次对我说在单位有公积金、综合保险等尚未提取但去单位问时单位却说没有任何钱再可以提取!另在2010年时他又告诉我说08年为了他已出嫁的妹妹要动他住房的念头(他和父母儿子四人同住一屋,虽然08年把房子假买卖给了女朋友但至今他们还一直住在里面)他就把房子假买卖给了他的女朋友(此女友和他同一单位,认识已有15年左右,照他自己及他父亲说他们本来已打算结婚)再把买卖过程中做的贷款的钱作为首付买了南翔的房子。(朋友说当时买房的钱是从他的银行卡中支付的)当时讲好是作为两人投资的。现在我和他父亲说起这件事他父亲也确定当时讲好就是假买卖。问题是虽然朋友的父母亲和他儿子都一直住在那里但房子的产权人却只有朋友的女朋友一人的名字。现在朋友突然死亡,我还有没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告他们之间的假买卖为非法从而再把房产的朋友应有份额部分做为遗产来偿还我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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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热心网友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一般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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