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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开始动迁了,请问1957年的公房拆迁是否可以按照95年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呢?其他两位户口人是否是“空挂户口”而无法享受拆迁补偿呢?

我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开始动迁了,外婆去世后就没有户主。我母亲居住在那里超过20年,所以她提出继外婆之后应该有她成为户主,却遭到其他户口人反对。除我母亲外其他两位户口人都没有居住满两年。请问1957年的公房拆迁是否可以按照95年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呢?如果可以,那我母亲是否可以成为户主?其他两位户口人是否是“空挂户口”而无法享受拆迁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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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租赁的房屋要拆迁,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房东给予补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无需给承租人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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