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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打工的外来农村户口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用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_北京

本人在上海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不为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员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为员工办理公积金缴纳手续,本人认为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不同意解除,而后将此事反映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给出明确答复,只说鼓励并指导,经投诉还是回复鼓励并指导,那意思就是说农村户口的老百姓合法权益就可以被侵占,还是说农村户口在上海市看来就应该低于城镇户口,就应该不得到保护。法律规定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限制户籍性质,到了地方就加以限制,对于农村户口是否应当缴纳模糊规定,鼓励并指导没有实质性意义,没有指导性,上海市该规定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违背国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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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故法律法规对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做强制规定。本市若职工的户口本已改版为统一居民户口本,标注为“家庭户”,单位应在户口类型变更后的第二个月依法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拒绝开户缴存,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投诉,管理中心将依法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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