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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是不是就是说补偿标准最低为合

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实际我单位的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决定 而是公司单方面制定那是不是就是说补偿标准最低为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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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热心网友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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