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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宅基地清理时爷爷同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该宗土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父亲名下。请问我母子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1978年我爷爷在村内建房三间,因我父亲已成年,1987年宅基地清理时爷爷同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1990年父母结婚,爷爷承诺将此房产赠与父亲并在此居住。1992年第二次宅基地清理时,该宗土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在94-95年翻建正房三间厢房三间。2000年,父亲去世,爷爷将我母子赶出家门,说房产证是他的,我母子流浪至2010年,我和爷爷关系缓和。爷爷拿出92年房管所为他登记的房产证,和2005年土地局为爷爷登记的土地证。二证父母不知情,土地证是爷爷拿着房产证和大队会计开具的证明办理的。2010年爷爷将房产给了我。请问我母子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是告房管所还是连带土地局和大队?等待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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