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收取暖气集资费问题的咨询
您好: 我是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康桥上城品一期业主,于2007年11月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房产商的要求缴纳了暖气集资费等一系列费用,房产商也开具了收据,但通过随后了解的国家、郑州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规定得知,房产商存在违规收取暖气集资费的问题,特向您咨询,并急切盼望给予回复。现将收集资料简要介绍如下: 1.根据2007年9月30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相关规定:“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六、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九、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2.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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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据你所提供的法律法规向房地产商协商要求退还多收部分,如拒不退还你可以起诉,最好多联系几家和你情况一样的业主一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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