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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6月房子交付时又缴纳了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此前由于她单位的规定房产落户时户主是她我是共有人,11年7月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她未能购买其他的房子便提出原价收回此套房产

09年12月我支付10万元给自己姐姐转让了她的单位限价商品房,按照要求缴纳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用我的名字办理了银行贷款及还款(她是共同还款人,款是我还),10年6月房子交付时又缴纳了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她未出过1分钱。此前由于她单位的规定房产落户时户主是她我是共有人,11年7月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她未能购买其他的房子便提出原价收回此套房产,此套房产现在市值130万左右,原价50万左右。我该怎样才能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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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房产价值偏低,贷款银行只能根据合同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但在购房人无能力按时还贷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很难再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银行贷款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法律风险的产生,根本原因不是房地产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而在于开发商不遵守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房产价值的承诺。 在期房交易中,购房人全额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并向银行还贷一定时间后才可能领到现房。如果开发商在房产买卖中对购房人违约,购房人仍须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其结果是购房人全额购买了存在质量瑕疵的房产;如果购房人停止向银行按期还贷,则开发商在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又将取得对购房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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