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网 > 南京房产问答 > 南京贷款 > 南京过户更名 > 房产事宜,某人欠我钱财.但因无法偿还债务.以房屋为抵押.但产权没有转移给我.现在他人也不见了.无法找回.现在房产由于地方需要拆迁.我又没有产权证,理应如何讨回?

房产事宜,某人欠我钱财.但因无法偿还债务.以房屋为抵押.但产权没有转移给我.现在他人也不见了.无法找回.现在房产由于地方需要拆迁.我又没有产权证,理应如何讨回?

房产事宜,某人欠我钱财.但因无法偿还债务.以房屋为抵押.但产权没有转移给我.现在他人也不见了.无法找回.现在房产由于地方需要拆迁.我又没有产权证,理应如何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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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热心网友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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