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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7年11月把自己一处房产挂牌在乙所经营的房产中介,并把房子的所有产权证交于她保管,其中所签署的协议中包含有甲把房产交易的权利全权委托于乙并到公证处公证

甲于2007年11月把自己一处房产挂牌在乙所经营的房产中介,并把房子的所有产权证交于她保管,乙同时出具房产证接受的证明给甲。一个月之后丙作为买方向甲进行房产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丙向甲预付1万元现金后要求甲签署好几项协议。由于时间匆忙,甲没来得及时看协议的内容就很快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中所签署的协议中包含有甲把房产交易的权利全权委托于乙并到公证处公证,并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到2008年2月丙把买房的所有款项结清。2008年2月甲向丙催要房款时,却始终联系不上丙,偶尔联系上时丙却以生意忙无法抽身为由多次推迟还款日期。为此,甲到乙方了解情况。事实上,乙方和丙方其实是同一人,乙方早在2007年11月已经把房产转让给了丁。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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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热心网友

    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不能够办理过户的话,那其中所隐藏的购房风险将会很大,不进行过户的话房屋的权还是原来业主的。例如,如果原业主离异的话房产将会被分割,如果他有债务被起诉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法院列入可执行的财产。 目前存在好多公司打着公证的旗号在进行无房产证房屋的买卖操作,实际上,买方存在的风险很大。一般公证书的方式主要是以委托公证出现的。其实,这样的公证书,业主(委托方)是可以单方面撤消的!所以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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