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去年通过关系在房地产商处购得价格比较优惠的预售房产(今年底交付)其余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付款。但房产的首付是我母亲支付(有合同付款凭证)
我母亲去年通过关系在房地产商处购得价格比较优惠的预售房产(今年底交付)一处,采取首付3成,其余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付款。但因当时贷款资格问题,就以儿媳妇的名字申请了贷款资格。但房产的首付是我母亲支付(有合同付款凭证),首付后到现在的每月商业还贷也是我母亲将还款金额转入媳妇的还贷银行户口,由银行扣款。(有相关记录可查)目前房产权证还没有拿到。权证当初是以媳妇名义登记的。到10月底,我母亲加上首付和商贷实际出资为购置房价的511,剩余部分为未还贷部分。媳妇实际出资额为所在公司公积金扣款部分。个人公积金自付部分也为我母亲给付。双方实际出资比为25:1。现在由于房产价格上涨比较快,媳妇想直接抛售该房产,并想按我母亲实际支付资金数给还我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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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 (一)购买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离休、退休;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出境定居;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