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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施工方因工程占地与村签订临时征用土地合同,不给钱不让施工,并不让其设备移动。什么罪?

国家施工方因工程占地与村签订临时征用土地合同,甲地被征用并同意,施工方丈量后甲签字同意。后甲弟乙为获取高额赔偿与甲签订承包合同,伙同其他三人共同岀资在施工方施工后将占地种葡萄苗,并以毁苗向工程方索要30万元,不给钱不让施工,并让三人24小时看地,阻止施工方施工,并不让其设备移动。致停工十五日,损失七万元。乙的行为构罪吗?什么罪?其他三人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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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故承包应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有该行为能力并基于该承包人的能力。承包人签订建承包合同后,有亲自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层层转包,从中渔利,最终结果是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故法律上不允许承包人将整个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对于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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